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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拓展至无债权债务或已清偿完结市场主体
近年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积极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极大地便利了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市场主体退出市场。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在创业富民、扩大就业、提升市场经济活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中小微企业,“开出”更为便捷高效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药方”。根据《通知》,实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进一步压缩简易注销登记公示时间,将简易注销登记的公示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公示期届满后,市场主体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拓展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
有进有出才能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科学而便捷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和主体设立机制一样必不可少。同时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创业富民的重要渠道,在扩大就业、增加收入、改善民生、促进稳定、国家税收、市场经济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保障中小微企业的市场进出机制,是近年来我国商事改革的重点。
记者发现,除将简易注销登记的公示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将“简易注销登记”适用的主体范围扩大,才是业内更加关注的“兴奋点”。
根据《通知》要求,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同时,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情况,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包括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近年来,我国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等领域进行大幅度的改革优化,成效显著,然而,市场主体的优胜劣汰机制依然不够健全,现有制度还存有不足,影响和制约了我国市场主体的充分竞争和健康发展。为此,2019年6月底,发改委等13家部门联合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为我国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提供了指导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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