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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的文章被抄袭,是不是属于侵权?答案是属于,属于著作权侵权。微信公众号中的文章属于网络文字作品,微信公众号将他人的文字作品标以自己名字或匿名在网络上传播,不仅侵害了权利人的署名权,同时对权利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造成了侵害,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下面小编就汇总了相关知识及真实案例进行解读。
一、微信公众号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纠纷处理方式主要有:1.和解,2.调解,3.诉讼,4.仲裁,5.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二、微信公众号主要的著作权侵权类型有哪些?
第一种是:不注明作者、不注明来源媒体,未经授权转载他人作品。
例如:几年前,4月20日“腾讯思享会”微信公号首发《张鸣:辛亥革命后的民国是一锅夹生饭》是人民大学教授张鸣“腾讯书院“讲座的文字稿,公号特别声明:“本文系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但是,4月23日一个名为“儒风大家”的微信公号在未经“腾讯思享会”授权的情况下全文转载,并未注明文章的来源媒体,作者被改为“专业国学微信平台”,“腾讯思享会”作为版权人则被完全忽视。
第二种是:转载注明作者、注明出处,但未经(作者或媒体)授权。
现在微信自媒体公号的内容生产主要是这种模式。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模式也属于侵犯著作权,但是在现实中往往由于侵权自媒体分散、侵权作品数量小、被侵权媒体难以进行有效制止和维权。有时,被侵权的作者和媒体出于传播的需要也并不介意。2006年7月1日《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颁布后,采用“权利人明示许可制”,即《条例》第二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之前一定程度的默示许可转变为明示许可——非经许可不得转载。
第三种:不经允许摘录、整合媒体报道也属侵权。
在一些自媒体公号中,常常能看到摘编、综合多篇报道的“作品”。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等)和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等),而“摘录、整合”属于著作财产权中的汇编权,从法条看也需要征得权利人的同意,才能汇编在新作品里,而只要不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汇编人将拥有新作品的著作权。当然,作品中可以合理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内容,而“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于“合理使用”和“抄袭”的界限,往往需要在法律实践中具体判定,但征得权利人同意、注明所引作品的标题和来源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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