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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听经营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的制作、编辑和整合活动,以及为他人提供上传和传播视听节目的服务。
经营网络视听服务的机构,需要获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
所谓《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是一项资质,在网络视听产品方面被广泛使用。除了那些在2008年之前申请的老牌网站,如搜狐、腾讯、网易、淘宝以及360视频等,还有各省市、地方电视台、报社等部门也办理了更多数量的网络视听许可证。
一、审批依据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56号令)、《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6号令)、《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负责人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二、受理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
三、决定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具备(同时)的基本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其中,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之和绝对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
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数量应在20人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专业背景。申办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从事特定类别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1.申请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3.申请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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