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匠,办资质更简单

157-1882-9113

当前位置:资质匠 > 常见问题 > 正文

网络影视剧备案要求

发布时间:2025-01-16 17:42阅读:

  众所周知,"上线备案号"是指网络电影、网络剧等网络视听节目的"播出许可证"。然而,在备案的过程中,许多片方仍然存在许多疑问,这就导致了影视剧备案的滞缓。

  举例来说,一些问题可以是:"填写影片名称时是否需要加上《》?""如何界定影视剧的年代?""是否可以增补联合制作机构?""在填写内容概要和思想内涵时存在哪些误区?""剧本抽审的流程是什么样的?""如何更改节目的名称?"

一、如何界定重点网络影视剧

  参照新广电发【2016】198 号文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网络剧、微电影、 网络电影及用于网络首发的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和文艺(综艺)、娱乐、科技、 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为重点网络原创视听节目:

  1、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招商主推的节目;

  2、拟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网站(客户端)首页推广的节目;

  3、拟优先供网站会员观看的节目;

  4、投资超过 500 万元的网络剧或投资超过 100 万元的网络电影(微电影);

  5、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自愿备案的其他重点网络原创视听节目。

二、网络影视剧备案申报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总局的通知和更新要求,目前,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网络微短剧,可以通过备案系统进行申报:

  1.投资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根据网络视听行业发展和管理工作实际,适时调整并通报;

  2.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招商主推的;

  3.在网站(客户端)首页首屏、专题版块或专区专栏中推荐播出的;

  4.优先提供会员观看或以付费方式提供观看服务的;

  5.网络剧片制作发行主体自愿按照重点网络剧片申报的。

三、网络剧、网络电影等具备的企业资质有哪些?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实行许可制度而办理的一项许可证。

  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网络视听许可证也称为网络视听经营许可证,全称是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网络视听经营许可证是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的许可证。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业内通俗管它叫"文网文"。它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给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合法准入资质。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比如网站涉及经营文化艺术、在线音乐、动漫等文化产品的。

服务热线

157-1882-9113

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