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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业内,我们更常称之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但如果您是第一次听到这个名词,可能会觉得它有些绕口,语法不通畅。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指经过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的批准,并授予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的合法市场准入资格。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收取上网用户费用或利用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润,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众所周知,如今直播行业的火爆程度不言而喻。知名的直播平台有斗鱼、虎牙、腾讯旗下的企鹅电竞,甚至淘宝也开始玩起了电商直播。直播内容也是非常广泛,涵盖了衣食住行、搞笑、游戏、歌舞等丰富多彩的直播形式。
直播的普及使得观看直播的人数越来越广泛,市场规模也变得非常大。因此,它的发展必然会受到国家的关注,需要更多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促进其健康发展。同时,更多的互联网企业也希望在网络直播行业获取一部分市场份额,进行直播平台业务。然而,任何一个直播平台的上线都需要先获得直播类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简称为直播文网文。
然而,这类文网文的申请并不容易,审查非常严格。企业自行申请的话,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很难成功申请下来。无论是申请材料还是网站是否合格,都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若对申请流程不熟悉,很可能会浪费大量时间而更终无法成功申请。如果想要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可以找代办公司协助办理,这样更有专业性。
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进行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范围包括:
一些专门为互联网生产的文化产品包括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和网络动漫等。
(二)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将音乐、游戏、演出剧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通过特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和复制,并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的文化产品。
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文化产品和相关服务的各种活动,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一)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一系列活动;
(二)在互联网上发布文化产品,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将其发送到用户的计算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视、游戏机等终端设备,以及网吧等互联网服务场所,让用户在线浏览、欣赏、使用或下载。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及其他相关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任何人都需要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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