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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平台和公司需要做算法备案

发布时间:2025-02-17 17:20阅读:

作为我国监管算法的重要手段之一,算法备案自实施以来已经有一年多的时间。然而,近期网信办相继发布了《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发布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信息的公告》,再次引起了人们对算法备案的关注和讨论。

到目前为止,算法的应用非常广泛,但需要知道哪些平台和主体必须进行备案。备案具体有哪些要求?如果不进行备案将会有什么后果?本文以及后续文章将通过梳理相关规定来逐一回答上述问题。

算法备案的规定有哪些?

关于算法备案,一项名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的规定将于2024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首次明确集中规定的算法备案规定,以下简称《算法推荐规定》。

2024年1月10日,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该规定专门针对深度合成技术(生成合成类算法),提出了进一步的算法备案要求。

关于算法备案主体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对于算法备案主体的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名称规定

应在提供服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报以下信息以履行备案手续: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等。

深度合成规定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那些具备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商,需要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必须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备案、变更和注销备案手续。

1.为具备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商;

2.技术支持者,提供深度合成服务的支持

《生成式人工智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第六条规定:在向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服务之前,应遵循《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向国家网信部门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提供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为基础,致力于向公众提供服务的服务供应商

根据《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的第二条规定,可以将具备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分为两种情况:

(1)提供论坛、博客、微博、聊天室、通讯群组、公众账号、短视频、网络直播、信息分享、小程序等各种信息服务,并为这些服务提供相应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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