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157-1882-9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药品研制和注册
第三章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第四章 药品生产
第五章 药品经营
第六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第七章 药品上市后管理
第八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
第九章 药品储备和供应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第三条 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第四条 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和中药品种,鼓励培育道地中药材。
第五条 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第七条 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导语: 本篇文章的核心问题是:AI生成的作品也能有著作权?怎么认定的?在人工智能蓬勃发展、应用技术不断深化...
导语: 本篇文章的核心内容是:剑网2025:强化著作权保护,护航数字创新。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局长王志成在国新...
导语: 本篇文章的核心思想是:著作权登记数字化升级,申请流程更加方便!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已登记作品...
导语: 本篇文章的中心思想是:宁波作品著作权登记全流程详解。在宁波,作品著作权登记是保护创作者权益的重要...
导语: 本篇文章的核心内容是:宁波 ISP 许可证,开启信息化新征程的关键钥匙。宁波作为经济发达且充满活力的城市...
导语: 本篇文章主要围绕"宁波哪些业务需要申请ISP许可证?"这一核心问题逐一展开讨论。在宁波数字化经济快速发...
导语: 本篇文章的中心内容是"宁波 ISP 许可证申请全流程解析:条件、流程以及注意事项"。在宁波开展互联网接入服...
导语: 本篇文章主要围绕"宁波办理ISP许可证周期多长?需要提前准备什么资料?"这一中心问题进行详细论述。在宁...
电话:157-1882-9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