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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批准。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明;
(四)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业务发展报告;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文化部提出初审意见。文化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未经批准的,应当说明原因。
申请说明
1。网吧(以下简称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开业需经文化部门、公安机关网络监督部门、消防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申请表可分别向这些部门(市公安局网络监督部门电话附件)提出。
2、申请互联网服务的营业场所,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1)有企业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适合其经营活动的资金;(3)有适合其经营活动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技术措施;(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适合其经营活动的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其中,广州、深圳各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60台,地级市各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30台,县(市、区)、乡各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60台,各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30台,县(市、区)、乡各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30台,县(市、区)、乡各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60台,各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3平方米(不得少于30台,县(市、区)、区)、各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可由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参照上述标准适当下调整。各营业场所各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不得少于3平方米(不含附属建筑物占用途),如办公楼、专业住宅、专业住宅楼、出租房、专业住宅楼、走廊等)、专业住宅楼、专业住宅、住宅、走廊等)房屋夹层以及违法建筑物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八)符合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总量和布局要求;(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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