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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布时间:2026-10-13 09:15阅读:

广东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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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域名服务的监督检查。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鼓励域名服务行业自律管理,鼓励公众监督域名服务。

  第四十五条

  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业务开展情况、安全运行情况、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投诉和争议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对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其执行法律法规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有关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七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信用记录制度,将其违反本办法并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四十八条

  电信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正常的经营和服务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域名注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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