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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许可证办理条件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设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或申请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
2.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广播电视设施、资金以及必要的办公场所。
3.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范围。
4. 有良好的信誉和开展业务所需的基本条件。
5. 国家规定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活动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书。
2.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或验资报告。
3.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范围及开展业务所需的基本条件说明。
4.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及主要经营者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5. 依法设定的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拟使用的频道名称、传输方式、覆盖范围、发射功率、发射地址和转播的中央一台或省级卫视的名称、频道号等详细信息。
2. 拟开办的节目类型、设计年播时数、每周播出总时长、播出时段及时段长度、节目样式说明等详细信息。
3. 建台方案,包括技术方案、经营方案及组织管理方案等详细信息。
4. 传输覆盖网覆盖范围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概况,人口数、城镇和农村人口比例、民族构成、受教育程度等基本情况,可视传输覆盖半径及收看人口数等详细信息。
5. 法人代表简历和主要经营者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6. 依法设定的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如果提交虚假材料,一经发现将不予受理或者撤销许可。
除了申请材料的要求,广播电视许可证办理还需要遵守相关的程序规定。例如,申请单位需要在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然后提交申请材料并等待审核。如果需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还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现场考察。
在审核过程中,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将对申请单位进行核实和查验,如果有不符合条件的情况,将通知申请单位进行补充或者修改。如果审核通过,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将颁发广播电视许可证,并对外公告。
广播电视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持证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如果许可证到期需要续展,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以上就是广播电视许可证办理的条件和程序,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提交材料并遵守相关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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