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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销需要清算吗

发布时间:2024-09-18 11:22阅读:

公司注销后以谁为仲裁主体?

公司注销后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企业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诉讼主体资格也随之不存在,不能再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为此,一般将会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诉讼主体:

1、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2、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先起诉解散公司还是直接起诉注销公司?

公司应该先起诉解散公司之诉而不是起诉注销公司。起诉解散公司,通常在注销公司之前,法院申请做出判决,然后成立清算组通知债权人。将公司全财务关系解决完毕后,再相关部门申请注销公司。不经过清算直接注销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将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恩,公司作为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注销了,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是谁?

在二审诉讼期间公司注销,但仍然应当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因为公司虽然注销,尚未进行起算,主体仍然存在。

作为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仍然应当正常出庭应诉。最高人民法院(2000)第23号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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