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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隐形眼镜和护眼液网络销售需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4-10-29 08:16阅读:

在现今社会,网上购物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尤其是在购买隐形眼镜和护眼液等健康护理产品时,线上渠道因其便捷性而备受青睐。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隐形眼镜和护眼液均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因此,在山西想要通过互联网销售这些产品,必须具备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

隐形眼镜和护眼液的属性

根据2002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隐形眼镜护理液被归为三类医疗器械,编码为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具体分类编号为6822-01,涵盖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2017版目录进一步明确这些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分类编码为16(眼科器械),具体为16-06-02(接触镜护理产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739号令)规定,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产品注册证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这意味着,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经营隐形眼镜护理液。

此外,通过淘宝、天猫、京东、微商城、小程序等线上平台销售隐形眼镜和护理液的商家,需持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否则,将面临法律法规的严厉处罚。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介绍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全称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用于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的发布和服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许可证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前者涉及有偿提供药品信息,后者为无偿提供公开药品信息。

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的条件

1. 主体资格:申请者需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2. 专业人员:至少需有两名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员。

3. 网站条件:申请应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并具备长期服务用户的能力。

4. 无违法记录:公司及其主要人员在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5. 技术保障:需有完善的技术方案、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和业务发展计划。

申请材料

1.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或备案表

2. 网站域名注册证书或证明文件

3. 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明或资格证书

4. 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及简历

5. 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6. 企业营业执照或机构证明材料

申请流程

1. 了解所需材料

2. 准备相关报告材料

3. 填报并提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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