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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将迎来更严审核。
6月30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在京召开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发布《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根据通则,自即日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在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方面,将坚持先审后播和审核到位原则。
通则所称网络视听节目,具体包括:(一)网络剧、微电影、网络电影、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二)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网络视听节目;(三)其它网络原创视听节目。
通则指出,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的具体审核要素包括:(一)政治导向、价值导向和审美导向;(二)情节、画面、台词、歌曲、音效、人物、字幕等。
通则明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在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方面,应坚持两项原则,即:先审后播原则和审核到位原则。
通则要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播出的网络视听节目必须经过审核员审核认定。审核员审核节目时应完整审看包括片头片尾在内的全部内容,不得快进和遗漏,每部网络剧、微电影、网络电影、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应由不少于三人的审核员审核,每期(条)专业类网络视听节目应由不少于两人的审核员审核。
在节目内容审核标准方面,通则明确,含有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危害社会公德,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的等8类内容的网络视听节目,禁止制作、播放。
通则规定,网络视听节目中含有10类60项内容或情节的,应予以剪截、删除后播出;问题严重的,整个节目不得播出。其中包括:不符合国情和社会制度,有损国家形象,危害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有损民族团结;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科学精神;渲染恐怖暴力,展示丑恶行为,甚至可能诱发犯罪;渲染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趣味;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歪曲贬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危害社会公德,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等等。
针对节目及主持人、嘉宾、评委等,通则也有一些具体规定,比如:在涉及真实人物生活讲述与调解等节目中,坚持真实原则,不得为了追求轰动效应人为设置虚假、离奇故事情节,摆拍经过事先设计的对话,制造假故事、假新闻,愚弄受众。
对节目中涉及的主持人、嘉宾、评委、选手等人物进行筛选把关,不得选用有丑闻劣迹、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物,慎重选用有争议或存在边缘化观点的人物。节目中的人物语言、行为、着装、服饰、发型、台风等应当符合大众审美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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