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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网络销售隐形眼镜/美瞳须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您有吗?
导语:
本文的核心内容是关于:山东网络销售隐形眼镜/美瞳须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您有吗?网上购物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尤其是在健康护理产品领域,如隐形眼镜和护眼液的购买,线上渠道因其便捷性而备受青睐。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隐形眼镜和护眼液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所以说,山东网络销售隐形眼镜/美瞳须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您有吗?下面小编就来讲讲山东网络销售隐形眼镜/美瞳须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包括申请条件、材料及流程。
一、隐形眼镜(美瞳、护眼液)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
依据原2002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隐形眼镜护理液属于三类医疗器械,编码代号: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分类编号:6822-01,角膜接触镜(软性、硬性、塑形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2017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编码代号:16眼科器械,一级产品类别:16-06眼科矫治和防护器具,16-06-02接触镜护理产品。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739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因此,隐形眼镜护理液生产企业必须取得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果在国内生产,必须获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后才可以生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也就是说,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才能经营隐形眼镜护理液。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消毒产品分类目录中曾经将其归于“卫生用品中的第四类隐形眼镜护理用品”,作为消毒剂的生产,隐形眼镜护理液必须获得卫生许可证,其生产需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要求,产品包装需符合《消毒剂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等一系列要求。
但是,从法规和监管的角度来看,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和国家卫计委存在差别。例如,国家食药监管总局要求隐形眼镜护理液按III类医疗器械注册并要求检验,但国家卫计委不需要。相比之下,国家食药监管总局要求更加严格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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