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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三章

发布时间:2026-10-13 09:15阅读:

广东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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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三章:

  第三章 域名服务

  第二十三条

  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开展域名注册服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项目提供服务,不得为未经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第二十六条

  域名注册服务原则上实行“先申请先注册”,相应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域名注册保留字制度。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使用的域名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为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域名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要求他人注册域名。

  第三十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应当要求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供域名持有者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等域名注册信息。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对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验。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供的域名注册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要求其予以补正。申请者不补正或者提供不真实的域名注册信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为其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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