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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二章

发布时间:2026-10-13 09:15阅读:

广东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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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二章:

  第二章 域名管理

  第九条

  在境内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的相应许可。

  第十条

  申请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在境内,并且符合互联网发展相关规划及域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二)是依法设立的法人,该法人及其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三)具有保障域名根服务器安全可靠运行的场地、资金、环境、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以及符合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

  (五)具有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能力、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务退出机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域名管理系统设置在境内,并且持有的顶级域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域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二)是依法设立的法人,该法人及其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三)具有完善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技术方案以及与从事顶级域名运行管理相适应的场地、资金、专业人员以及符合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

  (五)具有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能力、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务退出机制;

  (六)具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管理制度和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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