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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服务指南(完整版)

发布时间:2026-11-04 09:14阅读:

广东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服务指南(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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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审批事项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

二、事项审查类型

  该事项的审查类型是:前审后批型。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 291 号)第七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1 年国务院令第 333 号,2008 年国务院令第 534 号第一次修订,2016 年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二次修订,2025 年国务院令第 752 号第三次修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42 号)第四条。

四、受理机构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受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五、决定机构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六、申请条件

  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42 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第五条 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 51%。

  (二)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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