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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外资开放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VPN)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26-05-08 09:02阅读:

向外资开放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VPN)相关政策

向外资开放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VPN)相关政策,今天小编带大家一起学习一下在京向外资开放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的相关内容吧。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5年版)》规定,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此外,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对此,《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调整了信息服务业务相关实施情况:

  1、向外资开放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VPN:Virtual Private Network)(外资股比不超过50%),吸引海外电信运营商通过设立合资公司,为在京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2、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海淀园,取消信息服务业务(仅限应用商店)外资股比限制。

  3、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取消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

  多领域鼓励外商投资

  在教育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要求,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中外合作举办的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批复》作出相应调整,由北京市制定发布鼓励外商投资经营性成人类教育培训机构、支持外商投资举办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具体办法。

  在音像制品制作方面,《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5年版)》要求,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

  《批复》作出相应调整,允许外商投资音像制品制作业务(限于在北京国家音乐产业基地、中国北京储备创意产业园区、北京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内开展合作,中方应掌握经营主导权和内容终审权)。

  在文旅方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要求,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等。

  《批复》作出相应调整,在通州文化旅游区,允许外商投资文艺表演团体(须由中方控股)。允许在京设立并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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