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157-1882-9113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未按照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五条 国家鼓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国际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六条 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传输网络分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
第七条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
在谈论106短信号码时,大多数人可能感到非常陌生。然而,如果你正在阅读本文,不妨打开手机短信应用,你会发现...
为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有效性,保护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医疗器械的经营活动,国家制定了《医疗器械监督...
常言道:"百姓饮食五谷杂粮,谁都难免会生病,无论是大病还是小病,都需要用药来恢复身体健康。"每天都有人患病...
许多创业者发现医药行业市场潜力巨大,但从事药品经营必须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由于药品与个人身体健康直接相...
直播带货平台是否需要获得表演类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实际上,直播带货并非属于文化内容,因此没有法律规定必...
经济时代的变革提高了生活质量,促进了高品质生活的兴起。文化产业的兴起丰富了我们的生活,许多创业者看到了...
很多人已经开始使用远程操作和远程视频等工具,这些工具极大地方便了我们的日常生活。这些工具的普及也显著提...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是指利用多方通信平台、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实现国内两个或多个地点之间的实时交互式或...
电话:157-1882-9113